發(fā)布日期:201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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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2007年9月,“ST華塑”大股東發(fā)生變更。濟南鑫銀投資有限公司通過競拍,拍得山東同人實業(yè)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共計6291.57萬股華塑公司股權,成為華塑公司第一大股東。同年10月,華塑公司公告:山東同人實業(yè)有限公司持有的5631.57萬股本公司股權和深圳市天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660萬股本公司股權,被法院裁定過戶到濟南鑫銀投資有限公司名下。經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認定:“ST華塑大股東變更”為股票交易內幕信息,內幕信息的價格敏感期為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10月20日。 B 被告人張某某原系山東省某工業(yè)總公司副總經理,分管總公司及所屬企業(yè)改革、改制、重組、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等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原系某銀行濟南分行業(yè)務總部營銷二部總經理。 張某某、李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實際參與了上述股權競拍的前期準備工作,均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自2007年7月2日起,張某某利用知悉的內幕信息,通過其本人及其兒子的股票賬戶大量買賣華塑公司股票。經審核,2007年7月2日至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張某某買入華塑公司股票267000股,賣出257000股,交易金額總計394萬余元,獲利38萬余元。2007年8月8日至2007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知悉的內幕信息,通過其本人及實際控制的申某某等15人的股票賬戶大量買賣華塑公司股票。經審核,李某某共買入1466500股、賣出4750233股華塑公司股票,買賣交易額合計6804萬余元;在上述價格敏感期內買入,于價格敏感期后賣出1159200股,交易額合計1218萬余元;非法獲利共計134萬余元。 C 此案經省法院指定濟南中院審理。濟南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李某某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賣相關公司股票,情節(jié)嚴重,依法均構成內幕交易罪。被告人張某某有自首情節(jié),且歸案后能主動退繳非法所得,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某某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案發(fā)后追回了全部違法所得,依法應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控辯雙方均表示服判。 上述判決已于近期發(fā)生法律效力。(本報記者 劉曉群通訊員 陳俊海)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