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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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經濟大潮中,在經營過程中企業(yè)之間產生經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尤其是物流行業(yè)表現最為突出。一般來說,物流企業(yè)的經營貨運合同,大都是由托運和承運兩者簽訂運輸協議,出現的糾紛主要是在協議兩者之間產生,依靠經濟仲裁來調處經濟合同糾紛是物流企業(yè)的最佳選擇之一。但在實踐中,由于物流企業(yè)對仲裁內容知之甚少,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qū)。
認為“仲裁是行政行為,人為因素難以抵擋”。《仲裁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是獨立的司法機構,不受任何機構和團體干預,其仲裁過程,從受理到終結都是依法行事的。
認為“本公司是外地的,在濟南仲裁能行嗎?”《仲裁法》第六條規(guī)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因此,無論是雙方當事人都在濟南還是一方當事人在濟南、乃至雙方當事人都不在濟南,均可選擇濟南仲裁委員會仲裁。不僅如此,一方當事人在境外或雙方當事人都在境外的,也可以選擇濟南仲裁委員會仲裁。
擔心“仲裁沒有法律效力,處理不了經濟糾紛”。當前,由于對《仲裁法》宣傳的力度不夠,有的企業(yè)會認為仲裁和調解差不多,對仲裁不服時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其實,這是《仲裁法》實施之前的情況?!吨俨梅ā返诰艞l規(guī)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誤認為“仲裁不能強制執(zhí)行,企業(yè)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有些人士認為仲裁是自愿的,既然裁決了,當事人不自覺也沒辦法。實際上,仲裁不但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強制執(zhí)行,而且還可以在境外執(zhí)行?!吨俨梅ā返诹臈l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根據1958年聯合國《關于承認和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需要在境外執(zhí)行的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該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承認和執(zhí)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內地或香港特區(qū)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zhí)行。
擔心“仲裁程序復雜、費用高,怕保證不了自己的利益”。其實,為了保證公正辦案,仲裁對程序的要求十分嚴格,但“嚴”不等于“復雜”。仲裁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較為充分的自主權。當事人不但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自己信賴的仲裁員,還可以決定有些程序是否進行。如當事人可以協議案件不開庭審理,由仲裁庭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因此,實踐中仲裁程序往往十分簡便。仲裁的時限是快速的,獨任庭案件的審限僅有兩個月,最快的案件幾天即可結案。此外,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沒有二審和再審,可大大節(jié)省當事人的時間和費用。
擔心“仲裁容易泄露秘密,影響自己的商業(yè)機密”。有的人認為仲裁員人數眾多,且遍布國內外,不利于保守商業(yè)秘密。然而,實際情況恰好相反,“保密”是仲裁的一個突出特點。法院以“公開審判”為原則,仲裁則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仲裁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仲裁不公開進行。仲裁員不得向外界或當事人透露任何有關案件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情況。
以上誤區(qū)是當前制約仲裁實施的主要因素,消除這些誤區(qū),對利用好仲裁這個法律武器至關重要。(本報記者 劉曉群 通訊員卞允斗 鄧鑫)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