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1-11-02
信息來源:
記者 崔健 攝
本報12月30日訊(記者 郭世鋒 通訊員 楊厚福)今天,濟南交警向山東省肥城市邊院鎮(zhèn)的醉駕者張某某所在單位寄出了《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違法抄告通知書》,這也是我市開展集中查處酒后駕駛機動車以來寄出的第一張《抄告通知書》。交警部門表示,今后將全面嚴格執(zhí)行關(guān)于對黨政機關(guān)和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酒后或醉酒駕駛違法行為在依法處罰的同時一律抄送其所在單位的要求。“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交警對酒駕人員實行抄告制度有三個意義。”市交警支隊副支隊長曹鳳陽告訴記者,一是單位在接到交通違法抄告書后,能督促當事人及時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二是單位可以借機加強對其他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三是能動員一切可以利用的社會資源,建立強大的酒駕“監(jiān)督網(wǎng)”,建立全社會齊抓共管長效機制。“今后,交警查酒駕,只要核實清楚酒駕人員的身份后,一律抄告其所在單位。”
交警部門表示,從今天起,將采取掛號信郵寄的形式,向涉酒違法者的單位寄出《濟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違法抄告通知書》,同時附上醉駕者《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檢驗報告》,也就是俗稱的“酒精檢測報告”。尤其是對外地駕駛?cè)嗽跐鲜邪l(fā)生酒駕交通違法行為,將依法通過其單位督促違法者在規(guī)定時限內(nèi)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