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2011-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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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當事人段女士的父親老段給歷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室送來了一面錦旗,表示對調解員成功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的感謝。自2010年4月30日“人民調解工作室”在歷下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正式掛牌一年來,該調解室至今已累計調解事故101起,調解案值達1416萬元,調解便民、省時、經濟的效果得到充分顯現(xiàn)。
大膽創(chuàng)新
交通事故處理引入第三方調解機制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只有在雙方當事人都提出書面申請的前提下,交警部門才能介入,且只允許調解一次,調解不成雙方只能到法院通過訴訟解決。但在實際工作中,事故雙方當事人往往不愿到法院打官司,因為進入訴訟程序后,既耗費時間、精力,還要承擔一筆不小的訴訟費用。為回應人民群眾新時期下的新期待,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工作的成功率,歷下交警大隊于2010年1月開始嘗試引入第三方調解。在歷下區(qū)委政法委的指導下,歷下區(qū)法院、區(qū)司法局、歷下交警大隊等有關部門,在現(xiàn)有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框架下,在事故中隊成立了專業(yè)性的人民調解機構,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根據調解室運行程序,在事故受案登記或下達事故認定書后,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如當事人自愿或征得當事人同意轉交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的,將由人民調解員負責調解,不收取任何費用。人民調解員由司法局選派,具備律師資格并經過專門培訓。同時人民法院承認人民調解協(xié)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
便民利民
調解化矛盾于無形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人民調解制度的推出實施,實現(xiàn)了努力把矛盾問題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的目的。工作中,人民調解員運用專業(yè)法律知識把賠償問題講明講透,使交通事故當事各方心服口服,化解大量交通事故經濟賠償糾紛,減少不必要的訴訟、上訪甚至是影響穩(wěn)定的極端行為。
2010年4月4日,駕駛人任強無證駕駛面包車將行人王英撞傷。經事故中隊認定,任強負事故全部責任,需承擔王英2.5元醫(yī)療費用和誤工損失。由于任強是外來打工人員,經濟上不寬裕,一時間根本拿不出這么多錢,便產生了回老家避避風頭、躲上一陣的想法。辦案民警在任強消極的態(tài)度中及時發(fā)現(xiàn)了這一苗頭??紤]到任強一旦一走了之,那王英的損失就沒著落了。在征得雙方的同意后,民警將案件的調解工作移交給了人民調解工作室。調解員在詳細了解了案情和任強的實際困難后,將當事雙方叫到了一起,開始了心平氣和的調解。連續(xù)三天的反復溝通協(xié)調終于取得了成效,王英原諒了任強,放棄了誤工損失的索賠,僅要求任強賠償兩萬元醫(yī)療費。而任強則與單位達成協(xié)議,以預支半年工資的方式賠償王英,該起事故終于圓滿結案。事后,王英慶幸地表示:幸好有人民調解,不然對方一走了之,就算上法院打官司,贏了又怎樣呢,人都找不到了,誰還來認這個賬啊?
經濟省時
讓當事人省心又省錢
人民調解員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在化解事故雙方當事人矛盾沖突,爭取留有處置回旋余地等方面具有獨特優(yōu)勢,可使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在協(xié)商中解決糾紛與分歧,事故處理的時限大大縮短,節(jié)約了當事人訴訟成本。例如,損害賠償?shù)椒ㄔ鹤咴V訟程序,占用法院資源、通常三個月至半年方能處結。當然,最敏感的還是訴訟費問題。一起5萬元的案子,訴訟費約為2000元;10萬元約為3500元,20萬的約為5000元。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這都不是一筆小數(shù)目。
2009年4月18日晚7時,一輛公交車在山大路撞傷一名67歲的老太太,造成其頭部受傷,雖經半年多的住院治療,但終究還是出現(xiàn)了精神和智力方面的后遺癥,生活無法自理。事故中隊最終下達了公交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的事故認定。在隨后的損害賠償調解中,因雙方分歧過大,交警部門調解終結。老人的子女因訴訟費用過高而拒絕去法院,于是每天帶著老人到公交公司上訪,嚴重影響了正常的工作。了解到這一情況后,事故民警及時做雙方的工作,協(xié)調通過人民調解的途徑解決問題。很快,調解員從法律和感情的雙重角度進行調解,歷時5天,終于使雙方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由公交公司一次性賠償對方23萬元。
靈活專業(yè)
以方便當事人為最終目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工作中引入人民調解,使人民調解制度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同時也提高了調解的專業(yè)性。交警部門定期為調解員開展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專業(yè)培訓,提高調解員對交通事故分析、判斷、調解的整體把握能力。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適用人民調解由拒絕到接受,由認可到信服。
去年9月,慶云縣的李長林來濟南看病,在齊魯醫(yī)院門前被高加林駕駛的出租車撞傷腿部造成骨折。后經認定高加林負事故全部責任。李長林出院后,雙方在事故損害賠償?shù)臄?shù)額及付款方式上產生爭議。調解員高川熱情接待了雙方當事人。很快雙方在數(shù)額上達成了一致,但一個小問題又引發(fā)了大波折。李長林的收入證明上蓋的是行政章,但保險公司要求必須是財務章,高加林要求李長林必須先回慶云縣蓋好章后把相關材料都拿到后才能支付11000元現(xiàn)金,而李長林卻要求高加林先支付,隨后再將蓋好章的材料郵寄過來。雙方都抱著很強的防范心態(tài)。調解員高川見雙方僵持不下,說:“如果你們兩個放心我的話,就把我這里當作一個中轉站,高加林先把10000元給李長林,剩余1000元放到我這里,等李長林把材料寄過來后,我再把錢寄給她。”問題就這樣輕松解決了。 (本報記者 宋曉暉 通訊員 王榮文)
信息來源:濟南日報